青岛刑事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需要选择不批准逮捕辩护律师,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刑事拘留后的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一审、二审刑事辩护。
争取不批准逮捕,不能只提交“当事人是初犯”“家中需要照顾”“愿意配合调查”等一般材料。律师需要围绕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结合具体罪名、个人行为、涉案金额、共同犯罪地位以及证据固定情况提出针对性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通常意味着:现阶段不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这一羁押性强制措施。
但需要注意,不批准逮捕不等于以下结果:
不等于案件已经撤销;
不等于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无罪;
不等于检察机关将来一定不起诉;
不等于法院阶段一定判处缓刑;
不等于公安机关不能继续侦查。
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不批准逮捕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程序结果,但不是案件的终处理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原则上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机关自收到提请批准逮捕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因此,实践中常说的“刑事拘留黄金37天”,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经过37天,而是特定案件在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再加上检察机关7日审查期限时可能出现的长时间。
家属不能机械等待第30天或者第37天才委托律师。律师需要先确认:
刑事拘留的具体日期;
公安机关是否延长拘留期限;
案件是否已经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院及案件受理时间;
辩护律师是否还有时间提交书面意见;
是否需要申请检察人员讯问当事人。
案件一旦进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留给律师分析和提交材料的时间通常比较有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通常情况下,批准逮捕需要同时审查以下三方面:
不能仅因有人报案、账户被冻结、同案人员作出指认或者当事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就当然认定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通常需要证明:
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
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律师需要结合案件类型审查证据是否能够指向当事人的个人行为。
例如,多人诈骗案件应区分团伙整体事实和个人参与事实;帮信罪案件应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主观明知;职务侵占案件应审查财产权属和非法占有目的;故意伤害案件则要核实冲突经过、伤情形成过程和因果关系。
逮捕不是只看涉嫌罪名的法定刑,还需要结合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人员作用和法定从宽情节,对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判断。
需要重点考虑:
当事人是否属于主犯或者从犯;
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中止;
涉案金额和数量是否准确;
是否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
是否积极退赃退赔;
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是否属于初犯、偶犯;
认罪认罚是否真实、自愿。
如果案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就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确有逮捕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列明了五类社会危险性,包括: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有危害国家、公共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检察机关不能只因为案件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就直接得出必须逮捕的结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还应严格审查是否确实存在社会危险性。
2026年6月,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答记者问时,进一步明确审查逮捕不能混用不同类型的不捕理由。
常见不批准逮捕情形主要包括:
不构成犯罪而不捕;
证据不足而不捕;
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捕;
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捕;
因特殊身体、年龄等情况不适宜羁押而不捕。
检同时明确,仅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明有罪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等,可能属于证据不足不捕;对于罪行较轻的初犯、从犯、未成年人,以及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等情节,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属于无社会危险性不捕。
这意味着,律师提交不批准逮捕意见时,需要先确定案件争议属于哪一种类型。
如果案件的核心是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就应重点分析证据;如果犯罪事实基本存在,但当事人作用较小、证据已经固定,则应重点说明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证据不足不捕,重点不是证明当事人“平时表现好”,而是指出现有证据为什么不能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
常见审查方向包括:
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不能只有当事人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客观材料或者其他证据印证。
律师需要核实:
供述是否自愿、完整;
讯问笔录是否准确记录原话;
有罪供述是否前后矛盾;
供述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不符;
是否存在翻供及合理解释;
是否有银行流水、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
多人共同犯罪中,同案人员可能存在推卸责任、减轻自身责任或者按照他人转述作证的情况。
律师应当审查:
不同人员对分工的描述是否一致;
是否能够说明当事人的具体行为;
供述是否属于猜测或者转述;
是否有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印证;
当事人与其他小组的行为是否具有联系。
手机、电脑、账号和聊天记录被提取后,还要证明相关设备、账号或者内容确由当事人使用、控制。
例如:
涉案账号是否由多人共同使用;
登录设备是否能够对应当事人;
聊天记录是否完整;
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断章取义或者内容缺失;
相关数据能否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明知。
银行卡有大额流水,不代表所有资金都属于犯罪金额。
律师需要区分:
被害人实际转入的款项;
账户之间重复流转的资金;
正常经营或者生活资金;
与当事人参与时间无关的金额;
由其他人员控制的账户资金;
当事人的实际获利。
企业经济犯罪、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案件中,报案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存在合同、借款、股权或者经营纠纷。
此时需要结合合同、财务账目、公司决议、履约情况和资金用途,判断案件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商事争议,不能只依据一方陈述确定案件性质。
犯罪事实存在一定证据,并不意味着必须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如果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从犯、胁从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结合案件情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可以重点提交以下材料:
包括居住证明、房屋材料、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联系方式等,用于说明当事人具备接受监管和随传随到的条件。
可以提交劳动合同、单位证明、社保记录、营业执照和纳税材料,但这些材料不能代替对案件证据的分析。
例如:
涉案手机、电脑已经扣押;
主要证据已经固定;
同案人员已经到案;
关键证人已经接受询问;
当事人没有威胁或者联系证人的行为;
家属能够协助落实取保候审监管。
对于财产类犯罪、轻伤害案件等,可以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处理退赃退赔或者赔偿问题。
但退钱不等于当然承认全部指控,也不能保证一定不批准逮捕。退多少、退给谁以及如何提交,需要根据个人责任范围确定。
包括:
未成年人在校及家庭监护材料;
老年人的年龄和身体情况;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证明;
严重疾病及不适宜羁押的医疗材料;
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扶养人的材料。
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能够与法律规定的不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相对应。
律师介入不应等到检察机关即将作出决定时才开始准备。
律师通过会见可以了解:
当事人涉嫌什么罪名;
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
侦查机关重点讯问什么问题;
当事人作出过哪些供述和辩解;
是否还有其他人员涉案;
涉案金额及获利情况;
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或者退赔情节;
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问题。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律师需要确认承办检察院、受理日期和案件所处进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书面意见应当接收、登记并附卷。
律师意见需要在决定作出前提交,才能对审查逮捕发挥实际作用。
有些材料主要写当事人父母年迈、子女年幼、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检察机关给予机会。这些情况可以作为补充因素,但不能替代法律分析。
一份具有针对性的不批准逮捕意见,通常应当回答:
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哪些事实;
哪些关键事实仍然证据不足;
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什么;
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什么地位;
涉案金额和实际获利如何计算;
可能判处的刑罚范围是什么;
是否存在法定社会危险性;
采取取保候审能否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哪些客观材料能够支持不捕意见。
不同罪名的审查重点也不相同。
诈骗案件应重点审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个人金额和人员分工;帮信罪应重点审查主观明知、账户控制和上游犯罪;职务侵占案件应重点审查职务便利、财产权属和资金用途;故意伤害案件则需要核实冲突起因、伤情和因果关系。
张振明律师,青岛市律师、青岛城阳十佳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专业。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具有刑事拘留后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一审、二审辩护经验。
其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类犯罪以及多人共同犯罪案件。
咨询电话:15053214579
在审查逮捕阶段,张振明律师通常会结合当事人的供述、具体分工、涉案金额、实际获利、证据固定程度及社会危险性,分别判断案件适合提出证据不足不捕意见,还是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意见。
对于多人诈骗、帮信罪、职务侵占等材料较多的案件,还需要把团伙整体情况与个人责任分开审查,避免只根据案件总金额、账户总流水或者统一涉嫌罪名判断是否应当逮捕。
核实案件事实、讯问经过、供述内容、个人分工和可能存在的辩解,并向当事人解释审查逮捕程序。
了解是否已经提请批准逮捕、涉嫌罪名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案件由哪个检察机关审查。
包括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庭监管、身体情况、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自首立功等材料。
分别审查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避免只提交简单的取保候审申请。
律师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听取意见申请,并提交书面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
如果当事人的辩解尚未被完整记录,或者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存在重大争议,可以在法律意见中申请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
不批准逮捕后,律师仍需关注公安机关是否继续侦查、取保候审执行情况、案件是否撤销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不批准逮捕后被取保候审的,应当按要求随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串供或者妨碍诉讼,并可能导致重新采取羁押措施。
即使当事人认为相关内容对自己不利,也不应擅自删除或者隐匿。应当交由律师分析证据性质及合法处理方式。
不捕后案件可能继续侦查,也可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律师应继续关注证据变化,并为不起诉、变更罪名或者罪轻辩护做好准备。
批准逮捕不等于只能一直羁押到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依法审查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可以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刑事部成员20余人,由张振明律师担任刑事部主任。
对于多人共同犯罪、经济犯罪和电子数据较多的案件,刑事团队可以结合案件需要开展:
涉案人员关系及分工梳理;
资金流水和个人金额核对;
同案人员供述比对;
主观明知证据分析;
社会危险性材料整理;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讨论;
不捕后不起诉及庭审方向衔接。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城阳区,在即墨区、市北区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法律服务可以覆盖青岛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黄岛等区域,并可根据案件情况办理其他地区的刑事案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总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审查逮捕时间较短,需要律师快速判断涉嫌罪名、证据问题和社会危险性,不能只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方式处理。
律师应明确判断案件更适合提出哪类意见:
不构成犯罪;
证据不足;
可能刑罚较轻;
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存在不适宜羁押的特殊情况。
多人案件中,应当区分个人参与时间、具体分工、主观认识、实际获利和涉案金额,不能只分析整个案件。
律师应能够说明何时会见、何时沟通办案机关、准备哪些材料以及何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尚未会见、不了解证据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检察机关一定不批准逮捕。对“保证放人”“内部协调”“一定取保”等表达,家属应谨慎判断。
刑事拘留通知书;
当事人被带走的具体时间;
涉嫌罪名和办案机关;
家属了解的基本案情;
是否有同案人员;
涉案金额及实际获利情况;
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扣押情况;
退赃退赔或者赔偿材料;
被害人谅解材料;
自首、立功相关线索;
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证明;
疾病、怀孕、扶养等特殊情况材料。
对于不确定的事实,应当如实说明,不宜将猜测或者从其他家属处听到的信息当作确定事实。
不一定所有案件都有37天拘留审查期限。只有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延长条件,拘留期限可能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再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会自动撤销。不捕后公安机关仍可能继续侦查,案件之后可能撤销,也可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应根据后续证据和程序进展判断。
不能仅凭初犯、偶犯确定结果。还要审查涉嫌罪行轻重、证据情况、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采取取保候审能否保障诉讼正常进行。
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和取得谅解,可以作为审查逮捕时考虑的因素,但不能代替对犯罪事实、证据和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也不能保证一定不捕。
可以委托,但应尽快办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时间较短,律师需要及时会见、了解案件是否已经移送,并在决定作出前要求检察机关听取意见。
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同意,需要结合案件进展、证据固定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继续羁押必要性判断。
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刑事拘留后的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和后续不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并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具体辩护方向仍需结合涉嫌罪名、个人行为、证据情况和案件阶段确定。
不批准逮捕辩护的重点,不是简单说明当事人家庭困难,而是判断案件是否满足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
选择青岛不批准逮捕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律师能否尽快完成会见、分析个人责任、区分不同不捕类型,并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前提交有事实和证据支持的法律意见。
本文属于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或者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应结合律师会见、办案阶段和现有证据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