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帮信罪案件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其他财产经济类犯罪案件。帮信罪辩护不能只看银行卡流水,还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明知上游人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际提供了什么帮助,以及案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
现行规则进一步强调,涉银行卡、支付账户和电话卡案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不能因为账户出现涉案流水,就直接认定账户持有人构成犯罪。律师需要结合账户数量、资金性质、异常提醒、获利情况、双方关系和实际操作过程,对个人责任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帮信罪,通常需要同时审查三个方面:
当事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当事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刑法规定的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帮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关键条件,都不能仅凭银行卡被冻结、账户出现流水或者当事人收取过报酬,直接得出构成帮信罪的结论。
出租、出售或者出借银行卡具有较高法律风险,但并非只要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涉案资金,就必然构成帮信罪。
2025年7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认定帮信罪应把握主观明知、客观帮助行为和情节严重三个方面,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对于涉“两卡”案件,还应先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需要进一步核实:
银行卡是主动出租,还是在求职、贷款、办理业务过程中被他人控制;
当事人是否知道账户会被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
是否把手机、密码、验证码和人脸识别一并交给他人;
是否参与转账、取现或者现场刷脸验证;
银行提示账户异常后是否仍继续配合;
是否频繁更换账户或者协助逃避调查;
当事人获得的报酬是否明显异常;
涉案资金中有多少能够对应上游信息网络犯罪。
仅证明银行卡被使用,与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明知”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通常不会只依赖当事人是否明确承认,而是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2025年《帮信意见》,判断主观明知时,应综合考虑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使用工具、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否逃避监管、非法获利,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和本人供述辩解等因素。
以下情况需要重点审查:
例如,陌生人以高额报酬短期租用银行卡,要求同时交付手机、密码和验证码,或者要求持卡人前往异地配合操作。
银行、支付机构或者电信运营商已经因涉诈异常采取限制措施后,当事人仍继续提供账户或者设备,可能成为认定明知的重要依据。
使用虚假身份、频繁更换通信方式、销毁聊天记录、提前准备统一应对调查的话术,都可能影响主观明知的判断。
正常账户使用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获得与实际劳动不相称的高额报酬。获利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都需要与当事人所称的正常交易背景进行核对。
是偶然接触、受朋友请求,还是长期从事收卡、养卡、跑分、取现活动,会对罪名和责任轻重产生明显影响。
律师不仅要审查不利事实,还应当核实是否存在能够反驳“明知”的客观材料,例如真实的求职记录、贷款沟通、正常交易合同、报警记录或者发现异常后主动停止并配合调查的证据。
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帮助,具有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2025年《帮信意见》又对涉“两卡”案件作出更具体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账户或者单位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账户流水达到一定数额,并不等于案件已经完成全部入罪证明。依照《帮信意见》,通过上述情形认定帮信罪时,还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标准。
因此,案件中应重点区分:
账户总流水;
涉嫌犯罪资金;
被害人实际损失;
当事人支付结算金额;
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
账户之间重复流转的资金;
与犯罪无关的正常交易资金。
不能把银行卡所有进出账记录全部作为犯罪金额。
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诈骗罪的法定刑会随诈骗数额和犯罪情节提高。案件究竟认定为帮信罪还是诈骗罪共犯,对责任评价和量刑具有直接影响。
根据2025年《帮信意见》,行为人为信息网络诈骗等犯罪收购账户,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及互联网账号,存在事先通谋或者与上游犯罪人员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应按照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需要核实:
是否在诈骗活动开始前已经商议分工;
是否清楚上游人员实施的具体诈骗模式;
是否长期、连续向固定人员提供账户;
是否根据诈骗进度安排收款、转账或者取现;
是否按照诈骗金额分成;
是否帮助招募其他持卡人;
是否参与制作话术、联系被害人或者管理资金;
是否与诈骗团伙形成稳定协作。
只知道资金“可能不正常”,与明确知道并配合具体诈骗活动,在主观认识和责任程度上存在区别,应结合客观证据判断。
涉银行卡案件还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罪的区别不能简单理解为“转账前是帮信、到账后是掩隐”,而应结合当事人明知的具体内容和提供帮助的方式判断。
2025年《帮信意见》要求,办案机关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程度、帮助类型与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般需要重点审查:
当事人帮助的是上游犯罪实施过程,还是已经取得的犯罪所得;
是否直接操作资金转移、套现或者取现;
是否知道资金属于他人犯罪所得;
是否收取与转移金额挂钩的报酬;
是否使用多个账户分散资金;
是否通过虚拟币、现金或者其他方式转换资金形态;
是否与上游人员存在事前通谋。
罪名不能只根据办案机关初确定的名称判断,应以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证据证明内容为基础。
“跑分”通常表现为使用银行卡、支付账户或者网络平台帮助他人接收和转移资金。部分人员还会按照指令进行刷脸验证、柜台取现、购买虚拟币或者转入指定账户。
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逐项核实:
当事人是否亲自操作转账;
是否控制银行卡和绑定手机;
是否知道资金进入和转出的时间;
是否根据上游指令拆分资金;
是否在银行限制交易后继续操作;
是否参与线下取现并交付现金;
是否按照流水比例获取报酬;
是否曾多次为不同上游人员提供帮助。
如果当事人持续控制账户、积极转移资金,并与上游犯罪人员形成稳定配合,其行为可能不再停留于单纯提供账户的层面。具体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诈骗罪共犯,应结合主观认识和实际分工判断。
张振明律师,青岛市律师、青岛城阳十佳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专业。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具有多人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复杂刑事案件办理经验,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毒品犯罪及走私类犯罪。
其法律服务包括刑事拘留后的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罪名、涉案金额审查、罪轻辩护以及一审、二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053214579
在帮信罪案件中,张振明律师通常会围绕主观明知、账户控制、涉案流水、上游犯罪、实际获利以及关联罪名展开分析,避免只根据银行卡数量或者账户流水作出单一判断。
刑事拘留后,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其如何接触上游人员、为何提供账户、是否收到异常提示、如何操作资金以及获得多少报酬。
需要特别核实当事人的讯问笔录是否完整记录其辩解,是否存在把推测性表达记录为确定性陈述的情况。
律师应将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备注、风险提示、获利记录和同案人员供述相互对照,判断证据能否证明当事人在提供帮助时已经明知。
需要区分犯罪资金、正常款项、重复流水、内部转账和个人实际获利,并核实流入资金能否对应具体的上游犯罪和被害人。
帮信罪案件常与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发生区分。律师需要根据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及主观认识提出罪名意见。
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可以结合参与时间、获利金额、账户数量、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以及社会危险性,判断是否适合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提出不批准逮捕意见。
2025年《帮信意见》规定,对于被诱骗实施犯罪、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或者积极协助追查上游犯罪的人员,可以依法从宽;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需要结合完整案卷判断,不能只凭初犯、学生身份或者获利较少单独确定。
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因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或者被他人以兼职、贷款、刷流水等名义诱骗而涉案。
2025年《帮信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被诱骗、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等情形且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存在组织性、职业性等从严情形的除外。在校学生可以参照相关规定酌情从宽。
此类案件应及时准备:
学籍和在校表现材料;
被诱骗或者寻找兼职的沟通记录;
实际参与时间和获利证明;
主动配合调查的材料;
退缴违法所得的凭证;
家庭监管和教育方案;
学校、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身份本身不是免责理由,但与参与原因、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结合后,可能影响案件处理。
帮信罪案件中,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和认罪认罚可能影响取保、起诉及量刑,但应先查清个人责任范围。
家属在处理前应确认:
当事人的实际获利金额;
涉案资金与违法所得是否被混同;
是否需要退缴全部个人获利;
是否存在多人共同操作账户;
退缴款项由哪个办案机关接收;
是否能够取得正式凭证;
认罪认罚所依据的罪名和事实是否准确;
量刑建议是否与当事人的作用相匹配。
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对于主观明知、账户流水、罪名和情节严重标准存在争议的,仍应在充分了解证据后作出决定。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在即墨区、市北区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刑事部由张振明律师担任主任。
帮信罪和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通常涉及多张银行卡、多个支付账户、电子数据以及不同层级的上游人员。对于材料较多的案件,刑事团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
账户和人员关系梳理;
银行流水分类核对;
上游犯罪资金识别;
聊天记录和电子数据审查;
主观明知证据分析;
帮信罪与关联罪名区分;
取保、不批捕、不起诉及庭审方案讨论。
法律服务可覆盖青岛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黄岛等区域,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办理其他地区的刑事案件。
律所总部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307。
刑事拘留通知书;
涉案银行卡和支付账户信息;
银行冻结、止付或者风险提示记录;
当事人与上游人员的聊天记录;
出租、出售账户的具体经过;
手机、银行卡和验证码由谁控制;
账户流入和转出的资金情况;
当事人实际领取的报酬;
是否参与刷脸、转账或者取现;
是否存在兼职、贷款或者求职背景;
是否还有其他人员同时涉案;
当事人的年龄、职业和在校情况。
不清楚的内容应如实说明。账户流水、电子数据和上游犯罪情况,需要律师结合会见及后续阅卷进一步核实。
不一定。除了流水和账户数量,还要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明知、实际提供了帮助,并查证相关资金中的上游犯罪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不能只根据流水数额作出结论。
需要结合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帮助对象数量、上游犯罪后果和其他情节判断。账户数量只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之一,并非标准。
可能。2025年《帮信意见》明确,对信息网络犯罪具体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明知”的认定。关键是能否证明当事人知道对方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应核实交付银行卡的原因、是否交付密码和验证码、是否知道资金异常、是否领取报酬,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了什么措施。本人没有亲自转账,不代表当然无罪,也不代表一定构成犯罪。
可以依法申请,但是否获准需要结合涉案情节、证据情况、账户数量、资金流水、实际获利、社会危险性及是否可能妨碍侦查综合判断。
存在法定空间。被诱骗、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或者积极协助追查上游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争取不起诉,但必须结合案卷证据具体判断。
不能保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作为案件处理时考虑的因素,但缓刑还要结合终刑期、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危险等条件综合判断。
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罪及其他财产经济类犯罪案件,并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具体辩护方向仍需结合律师会见、账户流水、电子数据和案件阶段分析。
帮信罪案件的核心不是银行卡中出现了多少流水,而是能否证明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际提供了刑法规定的帮助,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选择青岛帮信罪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律师能否审查主观明知、核对涉案资金、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根据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等不同阶段提出具体辩护意见。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或者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应由律师结合现行规定和完整证据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