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受贿罪案件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类犯罪案件。受贿罪辩护不能只看监察调查材料中认定的金额,还要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职权范围、请托事项、财物性质、收受时间、谋利行为及每笔款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2026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预期收益型受贿、斡旋受贿、特殊财物价格认定、积极退赃和违法所得追缴等问题。办理受贿案件时,应结合行为发生时间及现行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的,也可以按照受贿罪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犯罪情节,依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处罚;存在索贿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认定受贿罪,通常需要审查以下问题:
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否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是否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收受财物与具体请托事项之间是否存在联系;
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作出相应承诺;
涉案财物价值及受贿数额是否准确;
是否存在斡旋受贿、共同受贿或者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和积极退赃等情节。
不能只因为行为人与商人存在经济往来,或者账户中出现他人转款,就直接认定为受贿所得。
受贿罪属于身份犯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实践中可能涉及: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只看劳动合同、编制或者单位名称,还要审查行为人的任职依据、具体职责、职权来源以及是否依法从事公务。
例如,同样在国有企业工作,普通业务人员与依法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人员,在主体身份认定上可能不同。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人员涉案时,也需要结合其任职方式及实际公务内容具体分析。
如果行为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
2026年司法解释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还应综合评估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品、礼金,可能涉及纪律责任,也可能达到刑事犯罪程度,但不能只看是否收了钱或者物品。
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受贿,通常需要审查:
双方此前是否存在真实、稳定的亲友关系;
送礼是否发生在婚丧嫁娶、节日等正常交往场合;
财物价值是否明显超出当地和双方正常交往水平;
送礼人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事项;
行为人是否知道对方存在请托;
送礼时间与职务行为是否高度接近;
双方之间是否长期单向、大额输送财物;
行为人是否利用职权为对方提供帮助;
财物是否通过现金、借款、投资等方式隐蔽交付;
行为人是否存在退还、上交或者掩饰财物来源的行为。
例如,多年亲友之间在婚礼时给予符合交往习惯的礼金,与工程审批、项目承揽完成后支付大额“感谢费”,性质可能明显不同。
律师需要把每一笔财物的时间、原因、双方关系和具体请托分别梳理,避免将所有经济往来统一认定为受贿。
可能构成。
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明知他人存在具体请托事项;
履职时没有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项收受财物。
因此,受贿罪并不要求请托事项已经实际完成。只要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明知对方具有具体请托,或者已经作出为对方办事的承诺,即使后来事情因客观原因没有办成,也可能不影响犯罪认定。
但案件仍需审查:
请托事项是否真实存在;
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请托内容;
所谓承诺由哪些证据证明;
收受财物与请托事项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行为人是否实际具有相关职权;
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供述是否相互印证;
是否存在普通借款、投资或者其他合理解释。
不能仅凭行贿人一方称“送钱是为了办事”,就当然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受贿罪中的职务便利,通常是指行为人基于本人职权,对相关事项具有主管、负责、承办、审核、决定或者制约能力。
常见事项包括:
项目审批和行政许可;
工程承揽和政府采购;
人事录用、职务调整和岗位晋升;
财政资金拨付;
土地、规划和建设事项;
行政执法及处罚;
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事项;
司法案件和行政案件处理;
国有资产处置;
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合作。
律师需要将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单位制度、审批流程、签字权限和实际影响力进行比对。
如果行为人对请托事项没有职权,也不能通过隶属、制约关系影响实际承办人员,就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构成条件。
斡旋受贿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办理请托事项的职权,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2026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照斡旋受贿处理。
行为人明知请托人具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可以视为作出承诺。其是否已经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但认定斡旋受贿仍需审查:
行为人与实际办事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请托事项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是否明知具体请托内容;
是否真实收受了财物;
收受财物与承诺办事是否存在对价联系;
双方供述和客观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不能因为行为人认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就当然认定其能够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实施斡旋。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并不限于现金。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纳入审查范围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包括:
现金和银行转账;
房屋、车辆和贵重物品;
股票、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房屋装修;
债务免除;
旅游、会员服务等需要支付费用的利益;
明显低价购房或者高价出售财物产生的利益;
由他人承担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特定关系人代为持有的财物;
其他能够折算为货币的经济利益。
2016年司法解释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能够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会员服务、旅游等需要支付货币的利益,犯罪数额一般按照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计算。
因此,没有直接收取现金,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构成受贿罪。
部分受贿案件不再直接交付现金,而是通过低价转让股权、赠送股份、安排投资收益等方式输送利益。
2026年司法解释明确:
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
以股票、股权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案发时已经实际获利的,按照实际获利认定;
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一般按照涉案资产案发时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溢价认定。
办理此类案件时,律师需要审查:
是否存在真实出资;
股权是否实际登记和交付;
企业当时是否具有真实价值;
是否承担投资亏损风险;
分红是否来自企业正常经营;
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明显不符;
行为人与请托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所谓预期收益是否已经实现;
资产估值依据是否客观、合法;
是否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利益输送的情况。
不能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了投资并获得收益,就当然把全部收益认定为受贿金额。
受贿案件中,涉案财物可能包括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古董和收藏品。此类财物可能存在真伪、市场价格和购买价格争议。
2026年司法解释规定:
对真伪不明的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
对价值不明的财物,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一般应进行价格认定;
购买票据齐全,能够证明真实购买价格,且行受贿双方无异议的,可以不另行进行价格认定;
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交付的,可以按照行贿人的实际支付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律师应重点审查财物来源、购买票据、交付过程、鉴定机构资质、价格认定基准日和市场价格依据。
国家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发生借款,并不当然构成受贿罪,但长期不还、没有真实借款意思或者借款条件明显异常时,可能被作为受贿行为审查。
需要核实:
是否签订借款合同;
是否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借款人当时是否具有真实资金需求;
是否具有归还能力和归还行为;
出借人是否进行过催收;
双方此前是否存在正常借款习惯;
借款金额是否与双方关系和经济能力相符;
借款前后是否存在具体请托;
是否通过虚假借款协议掩盖利益输送;
案发后补签借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借条只能证明存在书面形式,不能当然证明属于真实民间借贷。反过来,没有书面借条,也不能直接认定转款属于受贿,仍需结合资金用途、聊天记录和双方供述判断。
受贿财物有时并不直接交给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交给配偶、子女、父母、情人、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人员。
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受贿故意,需要重点审查:
是否知道亲属或者关系人收受了财物;
是否授意、默许或者共同商议;
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收受财物后是否及时退还或者上交;
财物终由谁实际占有和使用;
特定关系人与请托人之间是否存在独立交易;
国家工作人员与收款人的供述是否相互印证;
是否存在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
2016年司法解释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没有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但“知道”不能仅凭亲属关系推定,应当有具体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实际知情。
受贿数额直接影响法定刑,应当对每一笔指控进行单独核实。
行贿人表示曾经送钱,不代表财物已经实际交付。应当结合取款记录、转账记录、地点监控、通信记录和其他人员证言判断。
需要形成清晰的对应表:
谁提供了财物;
何时提供;
提供了什么财物;
价值如何确定;
对方提出了什么请托;
行为人实施了何种职务行为;
是否存在退还或者上交。
同一笔资金在行贿人、居间人和受贿人之间流转,不能因出现在多个账户中而重复计算。
款项进入单位账户、用于单位公务,并不当然排除个人受贿,但也不能因行为人参与收款就直接认定财物归个人所有。
2026年司法解释明确,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具有个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财物终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受贿罪处理。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通常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财物,符合规定的,受请托前收受的相关财物也可能一并计入。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犯罪通常按照以下数额档次认定: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通常属于数额较大;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通常属于数额巨大;
三百万元以上,通常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应的法定刑通常分别为:
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受贿数额不满三万元,也不代表一定不构成犯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存在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特定情节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案件不能只看一个总金额,还要审查是否具有索贿、造成损失和其他从重情节。
受贿案件经常以行贿人供述、受贿人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作为重要证据。由于部分财物使用现金交付,客观凭证可能并不完整。
律师需要重点审查:
行贿人对时间、地点和金额的陈述是否稳定;
取款时间与所称送钱时间是否对应;
行贿人是否有足够资金来源;
交付地点是否存在监控或者其他证人;
行贿人与受贿人的陈述是否属于相互影响后形成;
是否存在诱导性讯问或者指供问题;
行贿人是否具有减轻自身责任的动机;
多次送钱的金额是否过于规律、笼统;
供述是否与职务行为、项目进度相互对应;
被告人的辩解能否得到客观材料支持。
不能因为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曾作出有罪供述,就不再审查供述形成过程及客观真实性。
如果被告人后来翻供,还需判断翻供原因、原有供述是否合法以及哪一版本更符合客观证据。
职务犯罪案件是否构成自首,需要结合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行为人交代的范围和到案经过判断。
2026年司法解释明确,在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以自首论。
实践中需要区分:
调查机关已经掌握哪些具体事实;
被调查人主动交代了哪些事实;
交代部分在全部犯罪事实中所占比例;
是否如实说明主要人员、金额和财物去向;
是否存在避重就轻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后续供述是否稳定。
“主动交代”并不当然等于自首,但也不能因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线索,就完全否定对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主动供述价值。
退赃是受贿案件量刑中的重要因素,但不是退了钱就不再构成犯罪。
2026年司法解释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
全部退赃;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共同犯罪人员已经退缴个人实际分取的全部赃款赃物,并自愿继续退缴;
经本人要求或者同意,亲友自愿代为退赃并符合上述条件。
家属处理退赃问题前,应先确认:
指控金额是否准确;
哪些财物确属违法所得;
财物是否仍然存在;
是否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多人案件中个人实际分取多少;
由哪个机关接收退缴款项;
是否能够取得正式凭证;
退赃与辩护方向是否存在冲突。
退赃不等于必须接受全部指控。对于金额、财物性质和犯罪构成存在争议的,仍应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张振明律师,青岛市律师、青岛城阳十佳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专业。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企业涉刑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毒品犯罪及多人共同犯罪案件。
其法律服务包括监察调查后刑事程序衔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不起诉辩护、涉案金额审查、罪名分析、退赃量刑意见以及一审、二审刑事辩护。公开资料显示,张振明律师具有20余年执业经历,并办理过数百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咨询电话:15053214579
在受贿罪案件中,张振明律师通常会按照人员、时间、请托事项和财物种类制作明细表,将每一笔指控与职务行为、资金记录和言词证据逐项对应,再进一步分析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受贿故意、犯罪数额及自首退赃等问题。
家属应先确认案件仍处于监察调查阶段,还是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同阶段,律师能够开展的工作和材料来源存在差异。
律师可以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证人证言、财务资料、电子数据和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进行审查。
对于多笔受贿指控,应逐项列明:
行贿人;
金额或者财物;
交付时间和地点;
请托事项;
职务行为;
证明证据;
被告人是否认可;
是否退还、上交或者退赃。
结合任职文件、工作职责、单位制度和审批流程,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是否具有被指控的职务便利。
将行贿人供述与银行取款、转账凭证、项目进度和通信记录进行比对,判断言词证据能否得到客观印证。
对于现金、房屋、股权、名表、字画和装修等不同类型的财物,应分别审查计算方式和鉴定、价格认定依据。
结合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范围、到案经过以及主动交代内容,判断是否符合相应从宽条件。
对于基本事实没有重大争议的案件,可以围绕从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避免损失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提出罪轻量刑意见。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在市北区、即墨区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律所刑事部由张振明律师担任主任。
受贿罪案件可能涉及多名行贿人、大量言词证据、银行流水、工程项目材料和价格认定意见。刑事团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
多笔受贿事实分类;
行受贿人员关系梳理;
请托事项与职务行为比对;
银行流水和资金来源核查;
言词证据矛盾分析;
股权及特殊财物价值审查;
自首、坦白、立功及退赃材料整理;
审查起诉和庭审辩护方案讨论。
法律服务可以覆盖青岛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黄岛等区域,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办理其他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总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受贿罪案件在调查程序、证据结构和量刑规则方面具有较强专业性,律师需要熟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重点。
案件涉及多名行贿人、多次财物交付时,应当逐笔审查,不能只围绕总金额作笼统辩护。
律师应当能够分析行贿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是否一致,并寻找客观材料进行验证。
股权预期收益、斡旋受贿、贵重财物价格认定、积极退赃等问题,已经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适用现行规则分析。
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和受贿故意属于定罪问题;自首、坦白、退赃和认罪认罚通常主要影响量刑。两类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在没有完整阅卷、核对每笔事实前,难以准确判断终刑期。对于提前保证无罪、缓刑或者声称可以通过关系处理的表达,应当谨慎判断。
留置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通知;
当事人的任职文件和工作职责;
涉案项目、工程或者审批事项材料;
行贿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涉案银行账户及转账记录;
借款合同、投资协议和股权材料;
房屋、车辆和贵重物品购买资料;
聊天记录、短信和通话情况;
已经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凭证;
已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情况;
家属了解的主动交代情况;
当事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来源材料;
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涉案人员;
已经退赃或者准备退赃的情况。
家属无法确认的内容应当如实说明,不宜根据传言推测案件事实,更不要擅自联系相关人员统一说法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可能构成。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事后基于履职事项收受财物,均可能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办成不是判断条件。
不一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多次索贿、造成损失或者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特定情节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是否授意或者默许、是否为请托人谋利,以及知道后是否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能仅凭亲属关系认定本人具有受贿故意。
如果收受财物时已经具有受贿故意,后来将款项用于单位公务或者社会捐赠,一般不当然影响受贿罪认定,但可能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需要审查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还款能力、催收情况、借款条件和具体请托事项。长期不还只是判断因素之一,不能单独决定案件性质。
积极退赃可能成为从宽量刑的重要因素。2026年司法解释对全部退赃、配合追缴及亲友代为退赃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退赃不等于当然减刑,也不能保证适用缓刑。
需要结合终认定的受贿数额、法定刑、索贿情节、造成损失、自首、退赃和悔罪表现综合判断。只有终刑罚和个人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时,才可能适用缓刑。
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类犯罪案件,并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具体辩护方向应结合主体身份、请托事项、每笔财物、言词证据及2026年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受贿罪案件的审查重点,不只是涉案金额,还包括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以及每笔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能否形成证据对应。
选择青岛受贿罪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律师能否逐笔审查受贿指控、核对行贿人供述和客观证据、准确计算财物价值,并结合2026年司法解释分析斡旋受贿、股权收益和积极退赃等问题。
本文属于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或者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应由律师结合程序阶段、完整案卷和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