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故意伤害案件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暴力伤害类犯罪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不能只看伤情鉴定结论,还要审查冲突起因、行为先后顺序、使用工具、打击部位、参与人员、损伤形成原因,以及案件是否涉及正当防卫、共同犯罪或者罪名区分。
相互厮打中双方都受伤、多人参与冲突、被害人存在基础疾病,或者案发现场缺少完整监控时,案件事实可能出现较大争议。律师介入后,应当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分别开展会见、证据梳理、伤情审查、因果关系分析、取保候审申请以及罪轻量刑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通常需要审查:
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是否实际实施了殴打、刺击或者其他伤害行为;
被害人的损伤是否达到相应程度;
伤害行为与损伤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情形;
多人参与时,每个人实施了什么行为;
是否需要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罪名进行区分。
故意伤害罪并不是只要发生肢体冲突就一定成立。案件应当根据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和实际损伤后果综合判断。
故意伤害案件中,家属经常把“伤得比较严重”“住院时间较长”与法律意义上的轻伤、重伤混为一谈。
刑事案件中的伤情等级,需要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标准作出专业鉴定。常见结论包括:
轻微伤;
轻伤二级;
轻伤一级;
重伤二级;
重伤一级。
通常情况下,是否达到轻伤以上,是判断普通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进入刑事追责范围的重要问题;达到重伤或者造成死亡结果,则可能进入更高的法定刑区间。人民法院公开案例中,也将造成轻伤、重伤的后果作为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
需要注意,伤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不是同一个概念。
伤情鉴定主要用于判断损伤程度,与刑事责任认定密切相关;伤残等级更多涉及功能障碍和民事赔偿。伤残等级较高,不必然意味着刑事伤情一定属于重伤;是否构成重伤,应当以刑事伤情鉴定及相关证据为基础。
伤情鉴定属于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有鉴定结论,案件就不再存在辩护空间。
律师需要审查: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鉴定所依据的病历、影像和检材是否完整;
检查时间与受伤时间是否能够对应;
送检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损伤部位与被指控的打击方式是否一致;
被害人是否存在既往疾病或者陈旧性损伤;
是否存在二次受伤或者因素;
鉴定标准适用是否准确;
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是否充分;
是否具备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条件。
例如,被害人在冲突后又自行摔倒,或者原本存在骨折、视力障碍等基础问题,就需要判断终伤情究竟由哪种因素造成。
对鉴定结论存在合理异议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材料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是否获准需要由办案机关结合具体理由依法审查。
相互厮打案件不能只依据“双方都动手了”判断责任。
需要重点还原:
冲突初由谁引起;
谁先实施暴力行为;
双方是否提前约架或者准备工具;
一方是否只是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
不法侵害停止后是否继续追打;
是否纠集其他人员参加;
双方使用的暴力强度是否明显不同;
损伤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应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准备或者使用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以及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因素。
因此,相互厮打不等于双方承担相同责任。即使双方都有还击行为,也应结合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还击目的以及暴力强度,分别判断行为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符合条件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判断正当防卫时,需要重点分析:
不能因为过去曾被威胁,或者担心将来可能受到侵害,就提前伤害对方。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应当是现实存在的。
如果对方已经停止攻击、转身离开,行为人又追赶并继续殴打,之后的行为可能超出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
如果行为人故意挑衅对方动手,再借机报复,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对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进行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需要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危险程度、双方力量对比以及防卫工具、部位和后果判断。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指出,在危险程度已经明显降低后,仍使用木棒连续强力击打对方头部并造成死亡,可能被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符合法律条件时不属于防卫过当。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强调,特殊防卫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不能把一般轻微冲突当然认定为特殊防卫。
多人参与冲突时,不能只因为当事人在现场,或者与其他人员一同到达案发地点,就直接认定其对全部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律师需要逐人审查:
是否参与事前商议;
是否知道其他人员携带工具;
是否实施了殴打行为;
打击了被害人什么部位;
使用了什么工具;
是否实施组织、指挥行为;
是否只是劝架或者制止冲突;
何时到达和离开现场;
被害人的具体损伤由谁造成;
是否与他人形成共同伤害故意。
对于具有共同伤害故意并共同实施行为的人员,可能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但如果部分人员没有伤害故意、没有实施帮助行为,或者其行为与伤害后果缺乏关联,就应当与实际实施伤害的人员区别认定。
即使构成共同犯罪,也需要区分组织者、主要实施者、辅助人员以及作用较小的参与者,不能对所有人员采用完全相同的责任评价。
多人混战中,有时难以通过伤口形态直接确定由谁造成终轻伤。此时不能只依据同案人员相互指认或者某人“打得比较多”就简单确定责任。
需要审查:
现场监控是否完整;
证人能否看清具体打击过程;
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否相互印证;
伤口位置与所用工具是否对应;
被害人陈述是否稳定;
手机视频、照片是否记录关键过程;
各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伤害故意;
是否属于同时、连续实施共同伤害行为。
如果能够证明多人形成共同伤害故意并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即使难以确定具体一击由谁实施,也可能根据共同犯罪规则认定责任。
如果人员之间没有事前商议,行为相对独立,且无法查清个人行为与伤情结果的对应关系,就需要审查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可能出现殴打他人的行为,但两者保护的法益、行为动机和案件表现并不相同。
通常需要审查:
双方此前是否存在具体矛盾;
行为是否针对特定人员;
是为解决个人纠纷,还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
是否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行为是否同时扰乱公共秩序;
主要侵害的是人身健康还是社会秩序;
是否造成轻伤、重伤等实际后果。
不能只因为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就直接认定为寻衅滋事;也不能只因为被害人达到轻伤,就完全忽略行为是否具有随意殴打、扰乱公共秩序等特征。
部分案件还可能同时涉及聚众斗殴罪。对于事前约架、纠集多人、准备工具并实施群体性打斗的,应结合组织形式、参与人数、行为目的和伤害后果判断具体罪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在结果上都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同。
判断时通常需要综合分析:
案发原因和双方关系;
行为人使用的工具;
打击部位是否属于人体要害;
打击次数、力度和持续时间;
是否存在预谋;
是否在被害人失去反抗后继续攻击;
行为人案发后的表现;
是否采取抢救措施;
行为人的供述与客观证据是否一致。
不能只依据行为人声称“只是想教训对方”,就当然排除杀人故意;也不能只因造成死亡结果,就一律认定故意杀人罪。应根据行为过程和全案证据判断其主观上是追求、放任死亡结果,还是仅具有伤害故意。
人民法院公开案例也显示,法院会结合殴打方式、打击部位、力度和伤害后果,对行为人是否放任严重后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害人存在高血压、心脏病、血管疾病、骨质疏松或者陈旧性伤病,并不当然切断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律师需要审查:
原有疾病的具体程度;
伤害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
是否存在医疗延误或者因素;
损伤是否足以独立造成相应后果;
鉴定意见是否分析了基础疾病的参与度;
死亡或者重伤是否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
如果伤害行为只是诱发因素,原有疾病对损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可能对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和量刑产生影响。但能否减轻责任,需要结合鉴定意见、病历和其他证据具体判断。
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但不能保证案件一定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
需要综合考虑:
伤情属于轻伤还是重伤;
案件起因和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是否使用刀具等危险工具;
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人员;
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
是否认罪认罚;
赔偿是否及时、足额;
被害人是否真实、自愿谅解;
行为人是否存在前科;
是否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未成年人身份等情节,被依法纳入从宽量刑考量,但是否适用缓刑仍由法院根据全案情况决定。
家属处理赔偿时,应明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并保留转账凭证、调解协议、收条和谅解书。赔偿方案应结合案件事实和责任范围制定,不能在尚未查清责任时盲目承认全部指控。
故意伤害案件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同意,需要结合案件证据、伤情等级、赔偿谅解、行为人社会危险性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综合判断。
有利因素可能包括:
涉及轻伤且案件起因明确;
行为人主动到案或者如实供述;
已经赔偿并取得谅解;
证据已经基本固定;
没有继续威胁被害人的行为;
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联系方式;
属于初犯、偶犯;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身体存在不适宜羁押的特殊情况。
不利因素可能包括:
持刀或者使用危险工具;
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多次追打或者打击要害部位;
存在毁灭证据、串供风险;
威胁被害人或者证人;
有逃跑、再次犯罪风险;
属于主要组织者或者实施者。
律师不能只提交家庭困难和愿意赔偿等一般材料,而应根据逮捕条件、证据情况和社会危险性提出具体意见。
张振明律师,青岛市律师、青岛城阳十佳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专业。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公开资料显示,其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企业涉刑案件、暴力伤害类犯罪、毒品类犯罪等案件,并提供刑事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及一审、二审刑事辩护服务。
咨询电话:15053214579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张振明律师通常会重点核实冲突起因、双方行为顺序、使用工具、打击部位、伤情形成过程和现场证据,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共同犯罪责任区分、伤情鉴定异议以及赔偿谅解等问题。
刑事拘留后,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双方如何发生矛盾、谁先动手、现场有哪些人员、是否使用工具,以及当事人作出了哪些供述和辩解。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现场证据可能包括:
公共场所监控;
店铺或者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
手机拍摄的视频和照片;
现场证人证言;
报警记录和接处警材料;
被害人就医记录;
双方事前、事后的聊天记录;
现场遗留物及物证。
部分监控保存时间有限,家属发现重要证据线索后,应及时告知律师,由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调取、保存意见。
律师需要将鉴定意见与病历、影像资料、行为方式和受伤过程进行对比,判断伤情是否由被指控行为造成。
如果当事人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反击,应结合起因、时机、行为强度和危险程度提出相应意见。
多人冲突案件中,需要绘制人员关系和行为时间线,区分谁组织、谁实施、谁帮助以及谁没有参与伤害行为。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协助家属依法与被害方沟通赔偿,但律师不能强迫被害人谅解,也不能承诺赔偿后必然改变案件结果。
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可以结合证据、伤情、赔偿以及社会危险性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提出不批准逮捕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依法阅卷,根据证据情况提出证据不足、正当防卫、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罪轻处理意见。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在即墨区、市北区设有分支机构,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律所刑事部由张振明律师担任主任。
对于多人参与、监控材料较多或者存在伤情争议的案件,刑事团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
冲突时间线梳理;
现场视频和证人证言比对;
各参与人员行为分类;
伤情与行为因果关系分析;
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区分;
赔偿谅解材料整理;
取保、不批捕、不起诉及庭审方案讨论。
法律服务可以覆盖青岛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黄岛等区域,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办理其他地区的刑事案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总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故意伤害案件不仅涉及赔偿,还涉及伤情鉴定、刑事证据、因果关系和强制措施。应选择能够开展完整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
律师应能根据监控、证言、病历和供述形成清晰时间线,而不是只根据刑事拘留通知书判断案件。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基础疾病、二次受伤或者因果关系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对鉴定依据进行具体分析。
律师应结合冲突起因、行为先后、工具和强度判断,不能只用“对方先动手”或者“双方都动手”简单下结论。
多人案件中,应分别审查每名人员的故意、行为和作用,避免将全部伤害后果机械归责于所有在场人员。
在没有完成会见、查看监控和审查伤情鉴定前,无法保证取保、不起诉或者缓刑。对提前承诺案件结果的表达,应谨慎判断。
刑事拘留通知书;
案发时间和具体地点;
冲突发生的基本经过;
双方此前是否存在矛盾;
现场有哪些人员;
是否存在监控或者手机视频;
当事人是否使用工具;
双方受伤和就医情况;
伤情鉴定结论;
报警记录和调解记录;
双方聊天、通话及转账记录;
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或者赔偿凭证;
是否取得谅解书;
当事人是否主动投案;
是否还有其他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尚不清楚的情况,应如实说明。监控内容、鉴定材料和证人证言,还需要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和依法调查进一步核实。
不一定。需要判断对方的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还手目的是制止侵害还是报复,以及反击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方先动手是重要事实,但不是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
应分别审查冲突起因、双方行为、伤情形成和正当防卫问题。不能只因为一方达到轻伤,就忽略对方是否先实施不法侵害以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轻伤二级是判断刑事责任的重要事实,但案件还要审查伤害故意、因果关系、正当防卫、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不能只凭一份鉴定结论判断终结果。
可以先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送检材料、病历影像、鉴定标准和因果关系。具有具体、合理理由的,可以依法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
不一定。故意伤害案件是否继续追究,需要结合伤情、案件性质、证据和诉讼程序判断。赔偿谅解可以作为从宽处理因素,但不能保证撤案。
可以依法申请。是否获准需要结合伤情等级、证据情况、赔偿谅解、行为人作用、可能判处的刑罚和社会危险性综合判断。
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共同伤害故意,以及是否实施组织、帮助、控制或者共同殴打行为。只是在现场而没有共同故意和帮助行为,不应仅凭在场认定共同犯罪。
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暴力伤害类犯罪及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并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具体辩护方向应结合会见情况、现场证据、伤情鉴定和案件阶段确定。
故意伤害案件的判断重点,不只是被害人的伤情等级,还包括冲突起因、双方行为顺序、打击方式、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相互厮打、多人参与以及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更需要结合现场证据进行个案分析。
选择青岛故意伤害罪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律师能否及时会见、还原冲突过程、审查伤情鉴定、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并根据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等不同阶段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
本文属于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或者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应根据伤情、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个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