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多人诈骗案件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具有多人团伙诈骗案件办理经验。此类案件不能只看案件总金额和统一涉嫌罪名,还要分别审查每名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参与时间、具体分工、实际获利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多人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账户、大量电子数据、不同层级人员和复杂资金流向。律师介入后,应当先把个人行为从整个案件中分离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参与诈骗策划、是否直接实施欺骗行为、是否控制涉案资金,以及应对哪些犯罪事实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可以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符合条件的,诈骗数额可以累计计算。
但达到一定金额只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和适用何种法定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多人诈骗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个人责任范围、主从犯地位和犯罪金额划分等问题。
一个诈骗案件可能涉及组织人员、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取现人员和提供账户的人员。不同人员的行为性质和责任范围并不当然相同。
判断个人是否应当对案件全部金额承担责任,需要重点核实:
当事人何时加入相关组织;
是否知道该组织实施诈骗活动;
是否参与诈骗方案设计;
是否直接联系或者欺骗被害人;
是否负责管理其他人员;
是否控制、转移或者分配涉案资金;
是否能够决定业务模式和人员安排;
是否参与全部犯罪活动;
实际获利金额是多少;
离开相关组织后是否仍参与犯罪。
如果当事人参与时间较短,只负责部分辅助工作,或者仅对特定范围内的诈骗活动具有共同故意,就需要审查是否应当将整个团伙的全部金额计入其犯罪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多人诈骗案件中,判断主犯和从犯不能只看职位名称,也不能只看当事人是否被称为“组长”“主管”或者“员工”,而应当根据实际行为进行分析。
如果当事人负责组建诈骗窝点、招募人员、培训话术、安排工作、考核业绩或者管理资金,可能被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如果只是按照他人安排完成有限任务,没有决定业务模式和人员分工,通常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真正发挥主要作用。
直接与被害人联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促使被害人转款,是认定个人作用的重要依据。
但直接接听电话、发送信息,并不意味着必然属于主犯。还要结合工作时间、诈骗次数、涉及金额、是否主动参与和实际获利综合判断。
负责接收、管理、转移或者分配诈骗所得,可能反映当事人在犯罪活动中的重要程度。
如果当事人只是根据指令短暂接触账户,未实际控制资金,也不参与收益分配,就需要把账户流水、犯罪金额和个人获利区分开来。
能否决定诈骗对象、话术内容、账户使用、资金分配和人员去留,通常能够反映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实际地位。
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指出,对负责组织管理、掌控诈骗资金或者制定犯罪计划的人员,可以依法认定为主犯;对诈骗次数较少、金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可以依法认定为从犯。
诈骗数额可能直接影响量刑区间,因此,多人案件中的金额审查不能只停留在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载明的数字上。
案件总金额是整个案件涉及的诈骗金额,个人犯罪金额则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共同故意和参与范围判断。
当事人进入团伙之前已经发生的诈骗、退出后发生的诈骗,以及其不知道也未参与的其他小组行为,是否应当计入个人金额,需要根据证据逐项分析。
银行卡、支付账户中的总流水不一定全部属于诈骗金额。
资金流水中可能包括:
不同账户之间的重复转账;
正常经营或者生活资金;
已统计过的内部流转资金;
尚未查明来源的款项;
未实际骗得的款项;
已经返还给被害人的款项。
律师需要结合被害人陈述、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账户明细和同案人员供述,对涉案资金逐笔核对。
被害人已经实际交付并由犯罪人员控制的财物,通常涉及诈骗既遂金额。已经实施诈骗行为,但因被害人识破、账户冻结或者其他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可能涉及犯罪未遂。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还可能涉及发送诈骗信息数量、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网络信息浏览量等认定问题,不能只依赖已经查明的到账金额进行判断。
个人只获得少量工资或者提成,不代表其犯罪金额只按照获利计算。
但实际获利可以反映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团伙地位和主观认识,也是量刑和退赃退赔时需要重点核实的内容。
多人诈骗案件中,并不是所有提供帮助、账户或者技术服务的人员都会当然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
认定诈骗罪共同犯罪,通常需要证明当事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诈骗,并与他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需要重点审查:
当事人是否了解真实业务内容;
是否接触过具体诈骗话术;
是否知道客户资金通过欺骗方式取得;
工资或者提成是否明显异常;
是否多次更换办公场所或者通信工具;
是否使用虚假身份和隐蔽联系方式;
是否接受过规避公安机关调查的培训;
是否在发现异常后继续参与;
是否与组织者存在事前通谋;
同案人员关于其明知情况的供述是否稳定。
对于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网络推广、技术维护或者资金转移帮助的人员,还需要区分诈骗罪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关司法意见明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特定外围帮助,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共同犯罪处理;如果只是对犯罪所得实施转移、取现等行为,则还需结合是否存在事前通谋和主观认识判断具体罪名。
张振明律师,青岛市律师、青岛城阳十佳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专业。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具有涉台多人诈骗案件以及其他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办理经验。
其重点业务包括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毒品犯罪和走私类犯罪,并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以及一审、二审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5053214579
在多人诈骗案件中,张振明律师会重点梳理每名当事人的参与时间、具体分工、主观明知、涉及金额和实际获利,并将个人行为与案件整体情况分别审查,避免以团伙总人数、总金额和统一罪名代替个人责任分析。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当事人进入相关组织的时间、工作内容、人员关系、收入方式和讯问情况。
会见时需要重点核实:
谁介绍当事人加入;
入职时被告知的业务内容;
当事人是否接触诈骗话术;
是否直接联系被害人;
是否使用过涉案账户;
是否参与资金分配;
实际领取多少工资或者提成;
是否曾提出离开或者拒绝参与;
讯问笔录是否与本人陈述一致。
多人案件中的人员供述容易相互交叉。律师需要根据案卷材料梳理组织者、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外围帮助人员之间的关系。
人员关系梳理可以帮助判断:
当事人向谁汇报;
是否管理其他人员;
是否有决策权限;
是否知道其他小组的犯罪行为;
是否参与全部诈骗项目;
同案人员供述是否存在矛盾。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依法阅卷,对银行卡明细、第三方支付记录、被害人转账记录和资金去向进行核对。
重点排查:
重复统计的资金;
与当事人无关的账户;
超出参与时间的金额;
缺少被害人对应关系的流水;
正常交易和生活资金;
个人实际获利情况。
聊天记录、后台数据、电脑文件、通话记录和手机提取信息,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常见证据。
律师需要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提取程序、完整性和对应关系,判断相关账号、设备及聊天内容是否能够准确指向当事人。
如果证据反映当事人参与时间较短、受他人管理、未参与组织策划、诈骗次数较少或者只起辅助作用,可以结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提出相应辩护意见。
如果存在主观明知证据不足、金额统计错误或者个人行为与诈骗结果缺少对应关系,还可以围绕罪名和犯罪金额提出进一步意见。
多人诈骗案件是否具有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空间,不能只依据当事人是初犯、获利较少或者家中存在困难判断。
需要综合考虑:
主观明知是否有充分证据;
当事人的参与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
涉案金额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是否属于主要犯罪嫌疑人;
是否存在串供、逃跑或者毁灭证据风险;
是否已经退赃退赔;
是否能够认定为从犯;
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阶段选择工作方向。侦查阶段可以重点开展会见和取保候审申请;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围绕逮捕必要性提出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则需要通过阅卷判断是否具备不起诉、变更罪名或者核减金额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多人诈骗案件中的退赃退赔,应当先确认:
当事人的实际获利是多少;
哪些款项属于违法所得;
退赔对象和收款程序是否明确;
是否由办案机关统一接收;
是否能够取得合法凭证;
退赔行为是否属于真实自愿;
家属代为退赔的范围是否合理。
退赃退赔可以作为案件处理时考虑的因素,但不能代替对罪名、证据、金额和人员作用的审查,也不能保证必然取保、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刑事部成员20余人,由张振明律师担任刑事部主任。
多人诈骗案件通常具有涉案人员多、案卷数量大、资金流水复杂和电子数据分散等特点。刑事团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开展:
涉案人员关系梳理;
参与时间和工作分工核对;
资金流水分类审查;
诈骗金额和个人获利核算;
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比对;
主从犯和罪名问题讨论;
取保、不批捕、不起诉及庭审方案研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城阳区,并在即墨区、市北区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法律服务可覆盖青岛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黄岛等区域,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办理其他地区的刑事案件。
律所总部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307。
多人案件的重点不是简单解释诈骗罪条文,而是能够把个人行为、团伙结构和整体犯罪事实区分开来。
对于以账户流水直接代替犯罪金额、以案件总额代替个人金额的情况,律师应能够提出具体的核对方法。
当事人是否知道自己参与诈骗,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诈骗共犯与关联犯罪的重要问题。
律师应当结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等不同阶段,说明目前可以开展的工作,而不是只给出结果判断。
多人诈骗案件通常证据材料较多,尚未会见或阅卷前,很难准确判断个人金额、主从犯和终结果。对于提前保证取保、不起诉或者缓刑的表达,应当谨慎对待。
不一定。应当结合共同犯罪故意、参与时间、具体分工和责任范围判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和从犯承担责任的范围可能不同,不能只依据案件总金额作统一认定。
“员工”只是形式身份。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能否认定为从犯,需要看其是否明知诈骗、实施了什么行为、参与多长时间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什么作用。
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收入形式。如果当事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长期参与并实施具体帮助行为,领取固定工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提成可以作为分析地位、作用和获利情况的因素。
不一定。账户流水可能包含内部转账、重复统计和正常资金,需要结合被害人转账记录、资金来源及去向逐笔核对。
需要判断当事人初是否知情、何时发现异常、发现后是否继续参与以及之后实施了哪些行为。前后不同阶段的主观认识和行为应当分别审查。
可以依法提出申请,但是否获准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作用、涉嫌金额、证据情况和社会危险性判断。仅以获利较少或者属于普通员工为理由,通常不足以直接确定取保结果。
退赃退赔是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因素之一,但缓刑还与终量刑、犯罪情节、人员作用、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等因素有关,不能仅凭退赃确定。
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具有涉台多人诈骗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并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具体辩护方向仍需结合律师会见、案卷证据、资金流水和个人参与情况判断。
多人诈骗案件的核心,不是简单判断案件总金额有多大,而是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具体参与了哪些行为、应对多少金额承担责任,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什么地位。
选择青岛诈骗罪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律师能否梳理人员分工、审查主观明知、核对资金流水并区分个人责任。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具有多人诈骗案件办理经验,可结合案件所处阶段、具体证据和个人行为进一步分析辩护方向。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或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刑事案件应根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个案判断。